银监会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主要政策及要点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

  • 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 允许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 实行优惠的贷款风险权重计量。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

  • 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
  • 适度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 有序推进中小银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
  • 推动以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 满足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 科学设置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分类。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

  • 明确贷款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的监管目标。
  • 督促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 要求商业银行对小微业务设立专门绩效考核指标。

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

  • 线上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线下突出机构建设的专营定位。
  • 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分类,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

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 明确禁止免责的使用对象。
  • 厘清径直认定标准,明确了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八、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 优化考核指标,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占比未达标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考核。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
  •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两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九、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61号)

  • 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续贷制度办法,在内部环节努力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无缝对接”。
  • 将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纳入监管考核评价。
  • 商业银行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62号)

  •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条线型垂直管理架构。总行应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分支机构设置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前台业务部门和专业化经营机构。
  • 明确业务边界。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群体和脱贫攻坚等服务领域。
  • 2017年内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尽快开展工作。